主要观点总结
居住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关键点摘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居住权主体和客体
居住权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客体为住宅。可以就住宅的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的权利一般应及于厨房、卫生间等住宅共用部分。
关键观点2: 同住人的居住利益
居住权人的同住人基于亲权或债权可享有居住利益,其居住利益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但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其享有主体不能无限扩大。
关键观点3: 夫妻离婚时的居住权
离婚时,一方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取得居住权,但设立居住权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关键观点4: 继承纠纷中的居住权
处理继承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时,应优先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等与人身相关的基本生存权。
关键观点5: 居住权与抵押权、所有权的冲突
居住权与抵押权在同一房屋上可以并存,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权利优先顺位。所有权与居住权发生冲突时,需明确居住权人是否合法取得居住权,在居住权合法设立的前提下,居住权人可以排除所有权的妨害。
关键观点6: 房屋征收、拆迁与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或灭失重建时,若有替代住宅,居住权在替代住宅上存续;若无替代住宅,居住权消灭,但居住权人可享受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
关键观点7: 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除了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等法定事由外,还包括所有权与居住权混同、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合同解除、居住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房屋灭失等。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居住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 条 民事主体既可以整套住宅为单元设立居住权,也可在住宅具有居住功能的封闭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在住宅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人有权使用必要的住宅公共部分 【规则描述】 《民法典》将居住权的客体定为住宅,但并未明确能否就住宅的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从居住权立法本意及其保障功能角度解释,应当允许就住宅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就住宅部分区域设立居住权的,为保障居住权的行使,居住权人的权利一般应当及于厨房、卫生间、出入过道等住宅共用部分。 居住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居住权人的同住人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居住权人的同住人出于对居住权人的亲权、亲属权或债权可以享有居住利益,此种居住利益不同于居住权,且随居住权的消灭而消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