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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在我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中,有部分企业在申报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时,使用食品用香料或者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原料参与配方组成,被我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理由拒绝受理。对此有企业提出疑义,主要是认为:食品用香料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之一,作为原料参与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的组成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即“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也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之一也符合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这两种看法看似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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