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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杂货铺-总额法or净额法

茶瓜子的休闲馆  · 公众号  ·  · 2024-11-30 13:4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总额法和净额法在新收入准则下的应用,以及个人对如何判断企业是否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一些理解和观点。文章还讨论了实务中可能涉及净额法的情形和风险特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收入准则与总额法净额法

新收入准则对总额法和净额法有更为清晰和可论证的标准,需要结合应用指南一起看。指南中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部分给出了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和相关需要考虑的事实和情况。

关键观点2: 个人对控制概念的理解

个人理解准则中的控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实务中会因瞬时性原因直接认定企业为代理人,采用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但个人认为不应仅以瞬时性作为判断依据,而应结合交易的具体约定去判断企业的实际身份。

关键观点3: 实务中涉及净额法的情形

实务中涉及净额法的情形包括大型设备的采购和销售、与第三方的结算模式、交易模式、客户开发等。需要逐项进行业务判断,不能机械地应用理论。

关键观点4: 风险特征

涉及净额法的交易具有一些风险特征,如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结算方式、购销款项存在背靠背、企业无法提供实际参与业务的记录或痕迹、相关业务与公司主业背离等。这些特征可以帮助审计项目组识别涉及净额法的交易,并评估其风险。

关键观点5: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个人还提到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同样会涉及净额法调整的问题,并举例说明了如何通过审计项目组的专业判断来识别这些交易。此外,还提到了虚增销售规模的舞弊风险。


文章预览

声明:以下内容均为个人理解...仅为理论讨论... 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问题自打新收入准则出台之后,其实相较于老准则有了更为清晰和可论证的标准,当然,个人还是非常建议结合应用指南一起看,准则原文的描述其实还是稍微有些笼统... 理论引用 具体的指南原文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三)”,其 中“2. 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给出了 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 ( 1 )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 2 )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 3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除上述情形外,七、关于特定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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