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因认为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的“二创”电脑壁纸,灵感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侵害了灵感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
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灵感公司的权利。
关键观点2: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艺境公司和缤纷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灵感公司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基于此判决缤纷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艺境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关键观点3: 本案裁判提示市场主体在进行图片“二创”及后续使用时,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裁判通过本案强调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及市场主体需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文章预览
因认为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的“二创”电脑壁纸,灵感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认定艺境公司侵害涉案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 案 情 简 介 涉案作品局部图(左) 与被诉侵权作品局部图(右) 灵感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灵感公司发现,缤纷公司、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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