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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查出怀孕要回来上班,员工:不是自愿的!结果让人唏嘘!|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2-0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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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szlaw@qq.com 王小蓉是中某公司员工。 王小蓉向公司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的离职申请, 记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最后工作日为2018年10月31日。 2019年3月29日,王小蓉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裁决与公司自2018年11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 ;2.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理由如下: 2018年10月30日,我接到上级通知,因老板不满意而强制性要求我自动离职,我表示需要时间考虑,但11月2日收到上级通知,如不办理自愿离职将邮寄无故旷工三天的警告单。我出于害怕,按要求填写离职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然而, 我在2018年11月13日检查出怀孕,经推算,在职期间应已怀孕。 因我 离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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