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引言: 公司制度的核心是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和起点便是股东出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与规则在不断演进,新《公司法》亦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就是资本。用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符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演进的历史逻辑,也是加强对数据这一新生产要素价值的开发与利用、更高效地驱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应有之意。 本文从数据资产资本化的现实需求出发,梳理股东出资形式相关立法的演变历程,立足新《公司法》分析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的适格性要件,并结合相关政策和实践揭示数据资产出资入股的风险点及应当关注的要点。 目 录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立法演进 二、数据资产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的适格性要件 三、数据资产出资入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