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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旨在为公益目的 传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经营公司的布置、色彩、文字等装饰、装修风格、宣传标语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与他人经营场所有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 ,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 , 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的, 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供稿:沈绮宁,秦琳 编辑: 沈绮宁 ,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4)粤1972民初6836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其为经营 “某甲店”,委托他人设计了大量的相关招牌、广告牌、宣传标语、菜单等平面设计,后于 2021年4月实际用于其店铺的经营。现其店铺在广东省内已有一百多家连锁店,均使用了上述装饰装潢进行经营,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经营的某乙店大量模仿、抄袭或完全照搬原告的作品,有意攀附原告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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