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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24〕21号)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1] 一、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 《通知》从产品功能、产品期限以及产品类别三方面界定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2] 二、稳步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业务发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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