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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前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 “老东家”偷拍的证据有效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1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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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深圳罗湖区法院 ”可订阅哦!  “老东家”委托调查公司的“侦探”,拍到前员工在同行企业工作的证据。 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应向“老东家”赔偿巨额违约金。此后,前员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这种证据无效。 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认定 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所取得的证据就具有证据效力 。   案件回顾:公司雇“侦探”追踪前员工 2011年1月4日,刘先生和安徽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下称三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出任该公司LED芯片生产车间组长,合同期限截止至2014年1月3日。2011年7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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