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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储能参与冀北中长期交易等:≥10MW/2h,可租容量不考虑衰减,享容量电价激励

储能与电力市场  · 公众号  ·  · 2024-08-0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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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7月27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冀北电网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调度运行与中长期交易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针对独立储能开展的市场化调度运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相关规定。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调节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局部地区内的新能源企业、独立储能主体,以及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电动汽车等具备自主响应能力、主动参与调节的新业态、新模式。容量租赁交易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独立储能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调节服务市场、容量租赁交易 ,但需满足接入公共电网(参与调节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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