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公布。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制度,解决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并规定了普通门诊保障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此外,还明确了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和门诊统筹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药品备药品种和数量的增加、定点零售药店的纳入和管理、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实施目的
为了健全职工医保制度,解决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关键观点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云南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关键观点3: 普通门诊保障内容
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关键观点4: 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
关键观点5: 门诊统筹管理
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保目录药品备药品种和数量,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文章预览
9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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