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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合同取得成本”的财税处理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2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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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取得成本”是新收入准则施行之后,企业中财务人员较为关注的一个科目,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列报等方面,亦是众多财务人员颇为关切之处。本文主要针对“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财务处理以及列报展开详细阐述,期望能够给诸位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的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较常涉及的“合同取得成本”为预售阶段支付的销售佣金,依据新收入准则,属于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但为获取销售代理合同支付的法律顾问费、差旅费等需要计入当期损益核算。 如果房地产企业发生的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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