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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全国首例!“股票名称”可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

知产财经  · 公众号  ·  · 2024-06-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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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摘要】 某股份公司于1997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名称为“**科技”。某股份公司及其相关产品、商标经长期经营获得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被告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企业的股票名称如通过经营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为特定领域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与企业间建立稳定、明确指向关系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企业简称的数量未受法律所限,即企业可同时拥有多个“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其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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