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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继父没有与继子达成设立居住权的合意,更没有签订设立居住权的书面合同,能否以自己年老体衰、居无定所为由,要求在继子的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继父要求在继子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法院判决驳回了继父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上世纪80年代,老朱与小刘的母亲李女士结婚。年幼的小刘跟随母亲,与继父老朱共同生活。1995年,老朱夫妻二人将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了翻建,盖有西房五间、北房三间。 2000年11月,李女士因病去世,老朱与小刘继续在翻建的宅院内生活。小刘结婚后,一直在宅院内居住至今。 之后,因家庭矛盾等原因,老朱两次将小刘起诉到法院。 在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中,因老朱在村内另有房产可以居住,法院对宅院内房屋进行了分割:西房五间、北房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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