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三系 A 公司股东,兼任高管, A 公司于2022年拟向张三分红100万元,且张三年薪为税前100万元。 A 公司人事李四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同时为公司高管拆分工资和避税,以含张三在内的各高管及各股东名义分别注册个体工商户,再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 B 灵活用工平台注册会员, A 公司与 B 平台签订服务合同, A 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B 平台为 A 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 B 平台支付至各高管和股东的私人账户。 法律分析 灵活用工平台因其税负特点,常被用于企业"税务筹划"方案中,也是发生虚开发票的重灾区。 本案中,对股东而言,公司向其分红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高管薪酬而言,工资薪金为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最高达到45%。而对于灵工平台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灵活用工注册会员(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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