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亲友之间互相帮助 是常有的事 但发生意外时 无偿帮助的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 嵊泗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携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 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仅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 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签署协议书,民宿老板因安全责任问题,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处理好孩子后事, 姐姐一纸诉状将同在事发现场的妹妹告上了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 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现场,姐姐已告知妹妹,她会因咨询航班事宜离开一会儿。其间,妹妹带着自己孩子离开现场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姐姐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 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