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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挑拨华为、联想!大V无端造谣,终审判了

深圳大件事  · 公众号  · 深圳  · 2024-12-09 13:45
    

主要观点总结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联想集团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侵害联想公司名誉,需要支付经济赔偿、律师费和公证费,并公开道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联想与英伟达合作的消息,并诋毁联想与华为的关系。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和终审均认为,被告发布该微博时未进行事实核实,且明知言论可能引发公众情绪波动仍不删除或澄清,构成对联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赔偿10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6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关键观点3: 案件影响

被告的微博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终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文章预览

12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之间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判定被告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侵害联想公司名誉,判决被告向联想集团支付经济赔偿10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6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万能的大熊 微博发布致歉声明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万能的大熊”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 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 该微博迅速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评论区中充斥着攻击性言论。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发布该微博时未进行事实核实,且明知言论可能引发公众情绪波动,仍未及时删除或澄清相关内容,构成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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