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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和解已经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方图律所也有不少高判赔的案件是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顺利完成结案,在商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为了尽量不让执行和解协议沦为“一纸空文”我们很多时候会要求被执行人引入一个具有清偿能力案外人为债务作“担保”。 “执行担保”与“代为履行”的区别 [1] ○ 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引入第三人,通常会出现执行担保和代为履行两种情况,二者应该如何区分? 所谓执行担保, 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未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该担保财产,而无需再进行追加或者另行诉讼等法律程序,大大加快执行效率,其法律基础源于保证制度。 而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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