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近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3]17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动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