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讨论了《民法典》第156条关于法律行为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规定,以及在实际适用时遇到的难题。文章指出,该条虽然规定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未明确如何判断“是否影响”的实质标准,导致实务中适用时疑误重重。文章分析了现有的三种认定进路,包括区分型进路、推定型进路和要件型进路,并指出了它们的不足。文章进一步反思了部分无效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正当性,提出应从目的论的视角出发,认为部分无效导致其他部分无效的正当性在于除去无效部分后法律行为目的不能实现。文章最后提出了目的论视角下的部分无效规则的具体展开,包括解释先于补充、漏洞填补以及重要性衡量三个步骤,并强调了当事人意思在适用过程中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及适用难题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了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未明确实质标准,导致适用时疑误重重。
关键观点2: 现有认定进路的不足
文章分析了区分型进路、推定型进路和要件型进路,并指出了它们在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第156条时的不足。
关键观点3: 部分无效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正当性
文章提出,部分无效导致其他部分无效的正当性在于除去无效部分后法律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这是从目的论的视角出发的解释。
关键观点4: 目的论视角下的部分无效规则的具体展开
文章提出了三步式的认定进路,包括解释先于补充、漏洞填补以及重要性衡量,并强调了当事人意思在适用过程中的重要性。
关键观点5: 作为推定规则的适用
法官在前三步无法决断时,应将《民法典》第156条作为推定规则适用,推定法律行为仅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
文章预览
作者简介: 马嘉骏,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奥格斯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 文章来源: 本文原载于《民商法论丛》第77卷,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 要: 《民法典》第156条将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归因于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未明示如何判别“是否影响”的实质标准,以致实务中适用该条时疑误重重。既有的三种认定进路多从比较法学理出发,但各有瑕疵,不足为训。维护私法自治说或尊重法律行为效力说仅能片面地刻画出该条的规范意旨,部分无效导致其他部分无效的正当性在于除去无效部分后法律行为目的不能实现。《民法典》第156条兼具补充规则和裁判规则之特质,适用时应首先通过解释查明当事人的意思,根据行为的客观意义确定内容与无效部分尽可能相似的替补规则填补漏洞,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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