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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判: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即便超过二十年,也应受保护!

谈理说法  · 公众号  ·  · 2025-03-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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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24421734@qq.com;法律咨询: 18710828321。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性案例249号 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 诉 德惠市某原种 场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5年3月12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二十年 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至12月,德惠市某原种场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等签订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德惠市某原种场向某银行德惠市支行以土地使用权抵偿积欠并抵押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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