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关于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员工关小彤在试用期内迟到超过3次,公司依据《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公司的做法,认为公司有权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介绍关小彤入职广州某服饰公司的情况,包括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和终止的情况。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公司能否以关小彤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3: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依据,关小彤存在迟到超过3次的事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观点4: 实务分析
分析了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关键观点5: 风险防范
提出如何防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的法律风险,并推荐了相关的实务课程。
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关小彤2016年7月11日入职广州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试用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 《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关小彤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关小彤的劳动合同:……(10) 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 2016年12月6日,公司向关小彤发出《终止试用期证明》,告知关小彤,经试用期内综合考勤与资料真实性调查后,关小彤不符合转正条件,通知关小彤2016年12月6日正式终止试用。 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关小彤已经怀孕。 2016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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