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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可燃气体报警与事故风机之间的关系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5-01-25 11:22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讨论了关于气体监测与事故通风的关联问题,涉及设置事故通风与气体监测的场所、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的相关要求。文章指出,对于可能突然释放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而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同时,文章还讨论了事故通风与气体监测之间的连锁关系,以及一些规范对此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设置事故通风的原则

对于可能突然释放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关键观点2: 设置可燃气体探测的原则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关键观点3: 事故通风与气体监测的连锁关系

若事故通风和气体监测同时存在,应连锁。但允许没有气体监测,此时仅室内外人工操作也是允许的。


文章预览

讨论3个问题: 1、 设气体监测的场所,是否要设事故通风? 2、设事故通风的场所,是否要设 气体监测? 3、 设 事故 通风的场所,若有气体监测,是否应连锁? 一、设置事故通风的原则 是否设置事故通风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 大量 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6.4.1   对可能突然放散 大量 有毒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 粉尘 的场所,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二、设置可燃气体探测的原则 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报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4.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应设置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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