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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因人身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履行的,权利人可否主张对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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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
· · 2024-09-06 00:06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公司处从事打扫、清洁等工作。2023年2月18日,王某工作时发生事故,脚部受伤。王某向某公司提出一次性赔偿要求,经协商,双方签订《工地事故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 (1)经双方友好协商,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补助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4万元,由某公司在双方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2)双方签订协议后,终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王某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受伤事宜向某公司要求费用; (3)协议自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后,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款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是否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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