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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贾宝军 陈帅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法律法规所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年休假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一个常见问题,也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中高频的争议问题之一,对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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