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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实际开庭的法官与判决书署名的法官不一致,是否应当再审?

兑诚法律人  · 公众号  ·  · 2024-05-2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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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与判决书载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应认定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关于应否支付徐公燕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予以认定。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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