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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戴梦依 徐 欣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制执行程序中 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审查标准 ——北京三中院裁定赵某与某基金管理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原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财产执行的异议,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在基金财产登记名义和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贯彻形式化审查原则,以基金协议约定判断基金财产的权属,避免错误执行侵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 钱某与某基金管理公司仲裁案中,因某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确认的义务,钱某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三中院冻结了“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账户。后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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