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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对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4号 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3号)查明事实,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自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王鑫、龙玺时任恒信玺利监事,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朱克实时任恒信玺利独立董事、郭鲁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张斌时任恒信玺利监事会主席,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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