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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孔某申请执行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孔某投资200万元认购200万份“某1号基金”基金份额。该基金由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某证券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 ,投资范围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自2019年5月起,孔某多次要求管理人赎回其基金份额,但管理人一直未履行 开放基金 、赎回份额的义务,因此孔某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开放基金、赎回份额义务。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沪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书,裁决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开放“某1号基金”,履行对孔某持有的20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义务。前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义务,孔某向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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