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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股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劣后于一般债权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9-1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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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劣后于一般债权?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一般将《公司法》第210条的规范称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而将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所享有的能够实际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的权利称为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此种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如何,与一般债权的履行是否存在先后顺序?本文在此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性质等同于普通债权,股东可以债权人身份要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 该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并不劣后于一般债权,公司以存在其他巨额债务主张不支付分红款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5年12月16日,金安桥公司成立,股东云南华电金沙江公司持股12%、汉能控股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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