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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昆明出台新规→

云南信息报  · 公众号  · 云南  · 2025-01-08 19:38
    

主要观点总结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妥善解决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处置及产权问题。《通知》明确了不同类型住房的处置方式,包括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审核、处置收益以及有关税款的缴纳等问题。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有住房的处置方式

《通知》明确了公有住房的处置方式,包括原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的审核流程、剩余产权的评估出售、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处理方法等。

关键观点2: 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置方式

《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置方式,涉及未取得权属证书、已取得权属证书但缺少资料、重复享受福利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等情况的处理,以及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取得完全产权等细节。

关键观点3: 相关职责与规定

《通知》还明确了原产权单位撤销时的职责归属、相关税款的缴纳、资产处置收益的缴交凭证以及中央驻滇单位和在昆企业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


文章预览

云 上融媒新媒体中心发布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属地负责、联席会商”原则, 妥善解决驻昆省级及昆明市单位职工原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产处置及产权有关问题。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站截图 公有住房有关问题处置方式    《通知》明确,原购房人有部分产权公有住房的,如本人愿意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经原产权单位同意,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原购房人享受福利性住房情况。   原购房人无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剩余产权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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