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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这!就是街舞"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该标志与综艺节目形成一定对应关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16 07:30
    

主要观点总结

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独创的臆造词,并非日常生活用语,结合其使用情况,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和决定,支持了优酷公司的再审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之后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键观点2: 诉争商标的特点

诉争商标由中文“这就是街舞”、字母“sdc”及符号“!”组成,是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独创的臆造词,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短语或词汇。

关键观点3: 再审法院的判决依据

再审法院认为,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结合标志本身与其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考虑到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与综艺节目的对应关系,以及已有其他综艺节目同名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情况,认为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关键观点4: 最终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撤销了之前的判决和决定,支持了优酷公司的再审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该商标。


文章预览

—— 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显著特征是商标发挥来源识别功能的前提。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结合标志本身与其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这就是街舞”、字母“sdc”及符号“!”组成, 系 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所 独创的 臆造词 ,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短语或者词汇。诉争商标 并非 指定的“服装”等复审商品的 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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