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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这!就是街舞"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该标志与综艺节目形成一定对应关系,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7-16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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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具有显著特征是商标发挥来源识别功能的前提。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结合标志本身与其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这就是街舞”、字母“sdc”及符号“!”组成, 系 优酷公司为综艺节目《这!就是街舞》所 独创的 臆造词 ,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短语或者词汇。诉争商标 并非 指定的“服装”等复审商品的 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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