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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未及时变更、解除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需要担责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13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案件,其中蒋某等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北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蒋某等赔偿。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认为蒋某等超额保全,造成其停运损失,遂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蒋某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及时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财产保全的概念及作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但也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关键观点2: 案件基本情况

蒋某等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某保险北海分公司表示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蒋某等,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随后起诉蒋某等因超额保全造成的停运损失。

关键观点3: 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蒋某等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键观点4: 关于财产保全的制约问题

财产保全应合理必要,申请人需承担因保全产生的风险。申请人应随着诉讼的推进逐渐严格审查保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避免因不当保全造成被保全人受损害。

关键观点5: 第三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性质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该承诺可能是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承担)或保证。具体性质需根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关键观点6: 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

涉及保全措施的不当使用、保全金额的合理性、保全期限的合法性问题等。

关键观点7: 醉酒后骑共享电动车摔亡案例

家属诉企业未配头盔应赔偿的案例。具体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文章预览

(图源网络 侵删) 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案件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而向法院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合法权利。但财产保全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同时,客观上也会对被保全一方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是损害。申请保全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时变更、解除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5日,蒋某等向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某财保青秀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蒋某等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院于同日裁定查封、扣押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标的额为20万元)。同日,蒋某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该院起诉南宁某公司良庆分公司及某保险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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