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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改判: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过户,能否排除男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法律公园  · 公众号  ·  · 2024-11-19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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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正文 裁判要旨: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2.根据《离婚协议书》,夫妻一方即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 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 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所以,应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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