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滑雪场的民事纠纷案件,小明和小亮在滑雪场造成张女士受伤,张女士将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文章还涉及法官对于相关法律责任和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的解读,以及冬季滑雪的注意事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概述
小明和小亮在滑雪场造成张女士受伤,引发民事纠纷。
关键观点2: 责任判断
法院认为小明、小亮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3: 法律条款引用
案件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以及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等相关法律条款。
关键观点4: 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性滑雪场需遵守法律规定,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采取相应行为降低风险或在侵权发生时减少损害程度。
关键观点5: 法官提示
法官提示游客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安全并看护好老人与儿童,同时滑雪场应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文章预览
冬季是滑雪爱好者们最期待的季节,然而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在滑雪场造成他人损伤,应如何判断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 9岁的小明和小亮由姑姑陪同,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6时许,小明和小亮用绳子拉着雪圈在雪场最外侧的一条雪道自下往上行走,行至最外侧雪道与紧邻雪道交汇处后,小明坐在雪圈上向下滑行,撞倒了站在与最外侧雪道紧邻雪道上的张女士,致其受伤。在小明和小亮姑姑的陪同下,张女士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腕骨折,后经鉴定为左腕关节功能十级伤残。张女士将小明和小亮及其监护人、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小明和小亮的父母表示,如果小明和小亮的姑姑对本次事故需要承担责任,则愿意替其承担责任。 关于事发雪道,张女士与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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