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个关于房屋出租过程中的火灾事故案件。出租人雷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出租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再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火灾由客厅空调室内挂机内部起火引起,导致房屋及室内设施严重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雷某、房地产公司、李某均存在责任。本案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责任主体的认定及承担等问题,法官对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说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雷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租赁期限为2017年11月至2024年。租金每月3300元。合同明确记载房屋装修及室内设施情况。双方约定维修责任分担。
关键观点2: 事故经过
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涉案房屋客厅,每月租金1500元。2019年7月28日早晨,李某使用空调时发现火苗,未采取断电、灭火措施,导致火灾。
关键观点3: 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作为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及设施的适租性及安全性负责,承担50%责任;房地产公司存在维修义务未尽到,承担40%责任;李某作为租客,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承担10%责任。
关键观点4: 法官说法
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责任主体认定及承担。法官解释了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法定义务,并指出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之诉时需考虑的因素。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5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方雷某与承租方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租赁期限为2017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租金标准为每月3300元。合同中明确记载,涉案房屋装修为中等水平,室内设施包括三部空调,且交付时空调均能正常使用。双方约定,合同期内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维修责任由雷某承担,而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则由房地产公司负责维修。合同落款处,牛某作为担保人在相应位置签名。 2019年6月10日,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住涉案房屋的客厅部分,租金标准为每月1500元。《合同》第8条特别约定,李某入住房屋时应仔细检查室内物品及设施状况,如发现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公司。室内物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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