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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三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新《公司法》对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多角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修改完善,着力点在于进一步界定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对关联交易的进一步规制,包括扩大关联方的范围,增加公司决议前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增加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等等。除此之外,更为引人瞩目的修改是分别在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92条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第191条规定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重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无董事之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董事之实的问题,以及无董事之名通过幕后操控董事而操控公司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针对性。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规定尽管均是以课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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