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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是否限于书面形式?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08-1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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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舅舅与外甥共同居住并由其照顾生活起居,且约定由外甥继续照顾舅舅直至百年,舅舅遗留的房屋份额由外甥继承,舅舅去世后,外甥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中属于舅舅所有的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继承人王某某是其舅舅,王某系王某某之女。王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去世。多年来,周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并照顾其生活起居,时间长达28年。2000年,王某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某和高某(王某的女儿)。 2009年4月7日,王某某在上海市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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