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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平台所披露的库存数量可以成为法院酌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和销毁库存等侵权救济手段的参考。 作者 | 李京泽 编辑 | 布鲁斯 引 言 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侵权救济特别是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实务的关注点。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侵权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商标、著作权的商品成为侵权方式之一。网络销售中,侵权人的实际销售情况较之线下店铺更加难以清晰的界定,给权利人的维权和法院的裁判带来了挑战。而在网络销售平台的运营模式中,侵权商品的“库存数量”往往直接在销售页面披露。 那么,库存数量能否作为侵权赔偿额的参考呢?有学者认为不宜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1],采纳这一观点的主要观点是知识产权的赔偿重点在于填补权利人损害的功能,而库存商品未进入市场流通环节,难以纳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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