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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专商 | 从最新判例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判断标准的变化

知产力  · 公众号  ·  · 2024-07-09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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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国旭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不久前,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上诉案件 LKQ  v. GM 案作出全席判决,改写了长期以来一直执行的外观设计有效性判断标准。该判决使得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的判断标准产生显著的变化,进而也将会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 在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非“显而易见”(obvious)标准,简称为“显而易见性”标准。长期以来,一直适用由两个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名判例 Rosen 案和 Durling Vs. Spectrum Furniture Co. 案所确立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根据该判断标准,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判断分为两个步骤: (1) 找到一份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基本相同”的对比文件(称为Rosen对比文件); (2) 找到与Rosen对比文件“特别相关”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其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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