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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破产重整业务税务处理案例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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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 C公司 二、事项描述 C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已裁定受理C公司破产清算案。C公司拟以名下不动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纳入重整出资范围的不动产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至今。C公司认为,该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自进入破产程序起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可适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因涉及金额较大,故提请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C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对于C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变更行为,可按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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