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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 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法理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46条 的诉讼评注 摘 要: 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请求权说与折衷说存在诉与诉讼标的割裂的问题。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视角审视,我国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属于形成之诉。法院直接作出恢复原状判决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的法律保护力的应有之意。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具有多样性。债务人与相对人共同诉讼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应当承认和保护债权人对被告的选择权。数个债权人对同一诈害行为都有撤销权的,一个债权人获得的判决效力不会向其他债权人扩张。债权人胜诉的判决表明,基于该诈害行为的纠纷已经解决,其他债权人不再有诉的利益。债务人与受益人主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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