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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陈鸣鹤 编者说: 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 履行债务原则应当是:“当事人之间 有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约定的 按法定, 即:(一)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最高法执监269号 案中却认为,“ 执行法院对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 ”,“不宜简单地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执行顺序”。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已于2024年5月8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本文认为 ,在确定执行款项冲抵顺序时,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最高法执监269号案的上述观点, 该观点极易造成执行法院有法不依、滥用权力 。 应当坚持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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