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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混运食用油”处置通报!

江南晚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24-08-25 20:39

主要观点总结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了关于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的调查处置情况。联合调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并认定事件性质恶劣,必须严厉打击。文章详细描述了涉事罐车的违法事实、流向追查以及责任认定,并对涉事人员和企业进行了处理。同时,强调了对食用植物油安全的全链条管理,并欢迎社会监督。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

联合调查组对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全国范围内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关键观点2: 违法事实

涉事罐车存在混运食用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司机、车主、运输企业等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

关键观点3: 流向追查

涉事油品部分被追回并封存,部分已销售和使用的油品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关键观点4: 责任认定与处罚

联合调查组认定了涉事各方的责任,并对涉事司机、企业等进行了行政处罚,涉事地区政府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关键观点5: 后续措施

国务院食安办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的专项整治,加强全链条管理,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


文章预览

8月25日,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 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 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 一、违法事实 涉事罐车冀E5476W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5月22日11时,司机要某某驾驶涉事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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