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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中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关系 ——从司法审查中争议类型角度的观察 朱芒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 要] 解读行政诉讼法上的“协议”概念及其内部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关系,应当以行政诉讼程序法本身为基点,坚守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属性。这个角度的探究首先可以从类型化出发,将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分为两大类: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协议与作为行政行为本身的协议;后者再继续分为涉及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争议和确定性争议,由此将讨论集中于该类型争议范围内。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采用单纯行政角度审查的判例“超宇公司案”,可整理出行政裁量中行政权职权范围与合同意思表示自由之间关系的法解释框架,继而用此框架分析旧法中采用“行政合同”案由的判例(起点)和新法最近期判例(现状)中司法判断的结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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