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夫妻公司股权归属问题,涉及股权的权利属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股权的影响,以及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文章指出,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夫妻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共同的是对股东权的自益权,而非所有内容。在判断夫妻公司股权归属时,需考虑股权的人身专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文章讨论了夫妻公司在法律上的属性,认为其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最后,涉及债权人的法律纠纷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判断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而非股东人数的多少及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股权的权利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关系
股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旨在价值共有,并不直接规制公司这样的独立法人。
关键观点2: 夫妻公司股权归属的判断
在判断夫妻公司股权归属时,需考虑股权的人身专属性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立法目的,不能简单地将夫妻公司的股权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观点3: 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夫妻公司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的股东数量、股权比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都符合公司的法定要求。
关键观点4: 公司独立人格的判断
在涉及债权人的法律纠纷中,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而非股东人数的多少及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
文章预览
文 / 李非易(二审承办人) 张懿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本文转自《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14期,第64-68页。 【裁判要旨】 股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其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股权中包含的具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的行使,如表决权等,应按照股权登记比例进行,不能当然地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直接各半分割和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自另当别论。至于各自股权上附着的分红权等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及据此引发的财产性争议,则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夫妻内部进行分配。 一审:(2023)沪0118民初10804号 二审:(2023)沪02民终11333号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丽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玛公司)。 第三人:谢某。 张某与谢某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4月12日设立丽玛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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