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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陈锦新 田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持股员工离职后 对原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 的审查与认定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仅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经营状况,还包含公司的运营渠道、客户资源等核心信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必将成为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与核心。而相较于普通股东,持股员工作为一类特殊股东,更容易掌握和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关键资源,离职后与原公司的利益冲突也更为明显。在持股员工离职并入职同行业公司后提出查阅原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时,应当如何进行审查和认定值得研究厘清。笔者将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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