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中山某公司、中山某公司2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粤2072民初19422号 发布日期: 2024-07-24 民 事 判 决 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初19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占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伟,经理。 被告:蔡某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坚,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桢,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