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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简单理解,如下图所示: 如果发明创造符合以上条件,则属于职务发明。此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具有申请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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