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的类型化认定,包括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附随义务具体化的交易习惯以及项目部人员行为的交易习惯的认定。结合实例详细阐述了不同类型的交易习惯的认定方法和依据,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合同范本、行业和地区的交易习惯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交易习惯的定义和作用
交易习惯是指在某时某地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交易关系中,被人们普遍采纳的惯常做法,或者特定当事人之间既往交易中的惯常做法。在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的认可与否将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其认定应更为慎重。
关键观点2: 合同文义澄清与漏洞填补的交易习惯认定
由于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和合同漏洞的存在,在建设工程领域,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进一步细化交易习惯的主要认定材料与方法。具体包括当事人之间多次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形成的惯常做法,以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范本等。
关键观点3: 附随义务具体化的交易习惯认定
根据产生的不同阶段,合同附随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工程涉及面广、履行内容多、履行周期长的特点,附随义务也相应更为繁多与复杂,需要通过交易习惯对其进行具体化。
关键观点4: 建设工程项目部人员行为的交易习惯认定
施工单位成立项目部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项目部人员一般无权对外实施超出项目日常运营工作的法律行为。但在实践中,项目部人员越权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需要认定项目部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
文章预览
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某时某地某一行业或者某一类交易关系中,被人们普遍采纳的惯常做法,或者特定当事人之间既往交易中的惯常做法。民法典中有多处关于交易习惯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认定相对人善意、合同的成立、澄清条款文义、附随义务具体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对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可能由于交易习惯的模糊性,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认定的论证大多较为简单。而建设工程通常又存在合同条款多、合同金额大、工程项目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交易习惯的认可与否将对当事人甚至案外人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交易习惯的认定应更为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两种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交易习惯”的情形,分别是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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